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土地年限與商品房的聯動定價機制。不言而喻,土地出讓金屬于購房款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期限理應在房價上有所體現。同樣的房產,剩余年限越長,使用價值越大,價格越高;反之,剩余年限縮水,價格也應相應下調。但現實中,年限與房價的關系體現得并不明顯,購房者還要為無形中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白白埋單,顯然不合理。同時,盡管《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并未明確如何續期、是否交錢等細節。而根據新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將面臨“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兩種結果。可見,土地年限縮水還可能造成購房者的隱性損失,使其不得不提前面對一些未知風險。
有鑒于此,全國政協委員劉江龍曾在2010年兩會期間建議,制定土地使用期限價格折算標準,將土地年限作為房屋價值評估的重要因素。對此,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響應,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厘清開發商承擔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責任和對購房者的告知責任,通過更加全面透明的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知情權,更好地保護購房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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