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啟動泉州市首批“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申報。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通過全國個體工商戶發展網中的全國“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平臺地方申報窗口進行申報。申報時間為即日起至10月20日。
從“成長型”和“發展型”中篩選
根據《泉州市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實施方案》,泉州市按照“先分型、后分類”的原則,將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全量個體工商戶,劃分為“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并在“成長型”“發展型”個體工商戶基礎上加大對“名、特、優、新”四類個體工商戶的認定和培育力度。“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原則上在“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中推薦認定,占比5%以內。對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適當放寬分類來源。
由于市場監管總局分型結果查詢端口暫未開放,查詢端口開放前個體工商戶可通過撥打轄區市場監管局咨詢電話的方式,了解其分型結果。
泉州市將穩步實施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如對于“生存型”個體工商戶,激發其創新創業活力;對于“成長型”個體工商戶,持續提高其經營能力;對于“發展型”個體工商戶,助推其高質量發展;對于“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扶持其做強做大品牌。
個體工商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或者推薦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一是申報或推薦之日前2年內,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二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設置分類標準 鼓勵積極申報
同時,泉州市設置分類標準,推薦認定“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其中,鼓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積極申報“知名”個體工商戶:一是經營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二是個體工商戶自營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曾獲縣(市)級及以上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榮譽、獎項;三是擁有較高辨識度、顯著性、標志性的經營字號或注冊商標(個體工商戶申請或經營者個人申請的商標均可),該商標注冊類別與經營范圍相關聯;四是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或在相關網絡平臺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五是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榮譽等。
鼓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積極申報“特色”個體工商戶:一是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是縣級以上地理標志授權使用人,且從事的經營項目與授權的地理標志相關的;二是從事本縣(市、區)范圍內特色產業、農業品牌等行業,持有或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或具有一定行業引領作用的;三是以本地傳統手工藝、祖傳手藝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且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鼓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積極申報“優質”個體工商戶:一是執著堅守、誠信經營,本區域成立超過5年且有納稅額的,納稅額在本縣個體工商戶中排前列的;二是縣級以上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非遺工坊、非遺大師工作室,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縣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類似榮譽稱號;三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曾獲二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市級及以上技能人才榮譽,或入選市級及以上技能人才培養項目,并實際從事關聯行業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實際從事關聯行業的;四是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的;五是個體工商戶擁有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老字號”的;六是為地方龍頭企業提供配套服務2年以上的。
鼓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積極申報“新興”個體工商戶:一是率先從事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營,在當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的;二是依托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如網絡創作、自媒體、直播帶貨、遠程服務等業態,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守法誠信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三是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擁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擁有用于高技術研發的專業設備的。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評選的“全國先進個體工商戶”,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滿足基礎標準的,優先認定。
認定有效期3年
符合條件可延期
據悉,“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有效期為3年,以認定時間為準。有效期內,“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培育平臺,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報告。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要在變更后及時報告。認定部門應當審核信息報告,并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是否繼續符合分型和分類基礎標準進行確認。對已不符合標準的,取消認定。
在分類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認定部門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評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長3年:一是銷售額或者營業收入、繳稅、吸納就業等指標3年內有明顯增長的;二是3年內獲得過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的;三是由認定時的“成長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發展型”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生存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成長型”個體工商戶的;四是推薦認定的個體工商戶,經推薦部門同意的。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已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在自主申報過程中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認定的,將撤銷其認定。個體工商戶自被撤銷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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