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發達,催生了“一件代發”,不需要囤貨,只管幫上家賣,賣一件、發一件,賺點中間差價。然而,若不認真審核上家所賣東西的真假,也可能構成侵權。近日,泉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一件代發”的商家敲響了警鐘。
案情 “一件代發”涉嫌侵權 商家稱有合法來源
原告A公司是“老倪”商標的權利人,發現被告陳某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在淘寶平臺經營的網店銷售假冒原告“老倪”商標的藥膏。
于是,A公司將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損失。
陳某辯稱,其銷售的案涉商品是從阿里巴巴采購批發網上下單后由該平臺直發給消費者,并提交了其購買記錄截圖等證據,由此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結果 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要賠償6000元損失
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淘寶平臺銷售的藥膏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訴商品在外包裝盒及外包裝袋上使用的“老倪”標識與涉案商標相似,起到了識別商標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可以認定陳某作為經營者,存在侵犯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陳某在使用“一件代發”的銷售模式時,未核實商品的進貨來源和商家的生產資質即進行銷售,主觀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對陳某的商品合法來源抗辯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綜合考慮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因素,酌情判決陳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6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提醒 中間商賺取差價 也得審查貨源真假
法官介紹,這兩年來,無貨源開店侵權案件頻發,在這種模式下經營者容易忽略對產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其往往認為商品由上家銷售,只要自己能說明購買來源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該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來證明,客觀方面需要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主觀方面則需要證明自身沒有主觀過錯,對產品的來源是否合法、就價格是否合理等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可見,在商標權領域提出合法來源抗辯,必須有全面、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該抗辯才能成立,從而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一件代發”經營模式兼具“中間商賺差價”的安全性和低成本、高效率的便捷性,但經營者在采用該模式時,應審查“代發人”的合法資質,審慎審查其經營資質,同時注意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專利等授權文件合法有效,并保留采購憑證,力求避免產生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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