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委19條措施嚴管全市交通運輸行業
日前泉州市交通委出臺19條監管措施,重點監管出租汽車行業、旅客運輸市場的駕駛員、企業、場站等,對違規經營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確保運輸秩序。對不配合交通執法人員工作的駕駛員和企業,有暴力反抗執法行為的,將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 駕駛員
被投訴3次 進“不適崗名單”
客運車輛(含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因運輸經營行為被投訴3次,經查證屬實,將被市道管處列入“不適崗名單”(公布期1年),不能再開客運車輛,公布期滿后方能重新申請。
因車容車貌、服務質量及文明行為等抽查考評內容不合格,一年內被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書面通報累計3次的車輛駕駛員,或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記分滿12分的,也將被列入“不適崗名單”。
●關鍵詞 出租車司機
干擾計價器罰2000元
駕駛員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處2000元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打表(議價)、拒載、途中甩客、無故繞行的,處1000元罰款并由交通執法機構予以違規記分,企業掛鉤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帶車離崗學習3天,不按規定參加學習的,由交通執法機構抄告市道管處,道管處將駕駛員列入“不適崗名單”(公布期1年)并注銷駕駛員電子服務監督卡。
出租汽車駕駛員干擾、故意損壞計價器,罰2000元,并予以違規記分12分。
出租汽車駕駛員開車接打電話等不文明行為,企業掛鉤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帶車離崗學習3天。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信訪條例》組織上訪,煽動或組織罷運等嚴重影響運輸經營秩序行為的,列入“不適崗名單”,并注銷駕駛員電子服務監督卡,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企業清理層層轉包工作不到位的,經查實,收回該轉包車輛經營權。
此外,非法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黑車”,罰款1萬元。
●關鍵詞 出租車企業
違規率高暫停辦理服務監督卡
出租汽車經營者(企業)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罰3000元,并予以違規記分5分。
企業月經營違規率超8%的企業進行通報批評,并暫停該企業辦理服務監督卡10天。交通違法率或經營違規率年度排名前三名,且超過同行業全年平均數50%,質量信譽考核降低一級處理。
●關鍵詞 客車司機
“黑票點”載客罰3000元
客運車輛在客運站周邊、“黑票點”組客或接納由“黑票點”售票的乘客上車的,處3000元罰款;不按批準站點上客的,罰1000元;不按核準的線路行駛的,罰2000元。
客運班車超過1個月不進站經營的,違法駕駛員帶車參加學習不少于10天。
客運車輛駕駛員在車內有抽煙等不文明行為或違反相關規定的,不予排班發車1天。
●關鍵詞 客運企業
聘用“不適崗”司機 暫停新增運力1年
運輸企業不得聘用(或留用)列入“不適崗名單”的駕駛員,一經發現,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降低一級處理,并暫停該企業新增運力1年。
客運企業(出租汽車企業除外)違規經營情況年度排名后三位的企業,質量信譽考核降低一級處理。
●關鍵詞 客運站
允許客車未安檢出站最高罰3萬
客運站經營者允許超載車輛出站,或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客運站違反進出站相關規定的,所在企業按相關規章制度對相應責任人進行處理,同時將相應違規行為納入客運站站級核定的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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