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東南早報訊 (記者陳祥木)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泉州市公安局日前出臺戶籍管理具體規定,并從即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意見》提出,只要申請人符合遷移落戶條件之一的,即可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最大限度方便群眾落戶,吸引人口聚集。同時,要重點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關于合法穩定職業及合法穩定住所的定義。《實施意見》強調了合法穩定職業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著重點在于職業、住所本身的合法性、穩定性,取消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及穩定居住的年限等要求,表明《實施意見》制定原則已從“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轉向“合法穩定工作及住所地登記戶口”。
二、關于“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的定義。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泉州市屬于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地區,只要符合《實施意見》的規定,均可申請遷入。這里有兩個方面含義:
1.公民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由公民選擇一處落戶,不得按以往戶籍管理規定落戶順序為由拒絕其落戶。
2.對于合法穩定住所,只要公民提供其住所屬于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如私有房屋產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土地使用證等材料之一),即視為符合該條件。不得以是否實際入住為由增加審批環節,不得再要求提供村居證明、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等材料。
三、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的遷入條件。居住在泉州市的中心城區(鯉城區、豐澤區所轄區域),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省內錄用調動落戶參照此款執行。
居住在除中心城區外的其他縣(市、區)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四、關于施行居住證制度的問題。泉州市于2012年10月1日開始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在國務院和福建省政府出臺具體的居住證實施意見之前,泉州市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繼續施行,相關文件在遷移落戶上與《實施意見》有矛盾之處的,以《實施意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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