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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少聰肖像遭侵權 在泉州打贏官司
2000年年底,港星莫少聰與廣東一化妝品公司簽約,為某品牌洗發水拍攝一輯平面廣告,合同約定為2001年全年,同時約定屆滿后不再續約。2001年6月,廣東公司又聘請莫少聰擔當宣傳一產品的電視廣告片的男主角。2003年底,莫少聰在泉州參加拍攝工作時,發現廣東公司仍用他的肖像為產品做廣告宣傳。
2004年10月13日,莫少聰將廣東公司及泉州一家大型購物廣場以第一、二被告告上法庭。2004年12月1日,豐澤區法院原定開庭審理此案,因涉案購物廣場申請追加一名廈門某公司做被告,該案延期開庭。
2005年4月8日,豐澤區法院一審判決,3家公司應立即停止對原告莫少聰肖像權的侵害行為,廣東公司支付賠償金254064.1元,涉案購物廣場、廈門公司各自承擔其中5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當年8月17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廣東公司停止對莫少聰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并在媒體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支付侵權賠償金和其他經濟損失共計254064.1元。
伊能靜馬蘇等四女星 狀告福州兩整形醫院
去年,伊能靜、張燕、熊乃瑾、馬蘇以侵犯肖像權、名譽權將福州某美容醫院、某醫療美容門診部兩家機構起訴至法院,訴稱被告在其網站的網頁中擅自將原告照片用作剖腹產疤痕整形、肉泡眼整形等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對肖像權和名譽權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
四女星認為自己系知名影視演員,肖像具有相當的商業價值。福州某美容醫院、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她們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網站網頁廣告宣傳使用,并在照片中顯著標記被告的名稱。此種行為已經侵犯了其肖像權。另外,伊能靜、張燕還認為,整形醫院的做法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誤解,使得社會評價相應降低,也侵犯了其名譽權。
四人分別委托律師向福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斷開涉嫌侵權頁面鏈接、在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原告賠償從12.5萬元至15.6萬元不等的包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維權成本在內的費用。案件經法院調解,雙方已自愿達成和解。(早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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